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實現商標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等功能、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兩次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中12月版《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所涉商標使用的內容較9月版《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內容進行了較多的調整,可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試圖對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的定義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借《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制訂的契機,筆者針對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系統闡述自己的理解和體會。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筆者認為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包含四個要素、可以從兩個維度進行綜合分析。整體而言,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應當站位相關公眾,結合特定媒介、識別功能、商標使用者主觀意圖等因素,根據商標實際呈現進行綜合判定。
一、四個要素
1. 特定媒介
商標應當通過特定的媒介(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容器、商品交易、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進行使用,也就是說商標使用應當通過特定媒介作為載體,使商標得以客觀呈現。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首先需要符合特定媒介要素。
2. 識別功能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當是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這也意味著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應當是商業性的使用,既包括直接商業目的的使用,也包括間接商業目的的使用。
3. 相關公眾
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當站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所對應的相關公眾進行判斷。相關公眾是法律上擬制的“理性人”,包括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對于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需要從擬制的“理性人”的視角綜合各要素依據商標呈現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對于商標侵權判定,相關公眾“理性人”和范圍的的標準不變,隨著時代的發展容易導致混淆情形的范圍需要重新考量,即混淆包括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的范圍。
4. 商標使用者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還需考慮是“誰”將商標用于特定媒介、用于識別商品來源。這里的“誰”是商標使用主體,即商標使用者。商標使用者應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直接的商標使用者,如擁有商標權的商品(服務)提供者和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商品(服務)提供者;也包括間接的商標使用者,如與商品(服務)提供的相關主體,如接受商品(服務)提供者委托生產產品、印制包裝、代理銷售的受托方、供應商、代理商等。
二、兩個維度
商標使用存在兩個主體:商標使用者和相關公眾。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時,需要從商標使用者和相關公眾兩個主體出發,從主觀和客觀兩個維度進行分析。
主觀維度上,需要考量商標使用者將商標置于特定媒介上的目的,即商標使用者是否存在將其作為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的主觀意圖。
客觀維度上,需要考量相關公眾結合四要素、根據商標使用實際情況作出的客觀判斷的情況。
在判斷商標使用是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還是合理使用時,均可以從上述四個要素、兩個維度出發,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三、應用示例
1. 合理使用示例
例如:商品提供者在電商平臺或網頁宣傳中使用了騰訊公司的微信支付商標,使用形式為“”商標+“微信支付,滿200元立減20元”文字描述。由于商品提供者使用“”商標的目的在于告知消費者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可以獲得優惠,并非為了讓“”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且相關公眾也不會將其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因此,整體結合各要素,“”商標+“微信支付,滿200元立減20元”文字描述構成合理使用。
2. 商標使用示例
例如:包裝工廠接受商品提供者委托印制一批商品的包裝,在包裝上標識了該商品的品牌商標。對于委托方商品提供者,標識品牌商標的意圖是識別商品來源,且實際相關公眾能夠識別商品來源。對于受托方包裝工廠,從印制包裝委托、實際圖樣和品牌商標標識的情況,首先其應當知曉商品提供者使用商標的意圖;其次作為與商品提供相關的主體,將商標印制在特定的媒介包裝上,實施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商品提供者印制商標載體、用以識別商品來源,因此包裝工廠的行為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再如:對于定牌加工,境外客戶一般擁有其所在國的商標權,其委托定牌加工工廠生產特定商標商品的行為應當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定牌加工工廠在承攬委托生產業務時,也應當知曉“定牌商標”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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